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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政策解读

《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》解读之三

作者:联华健康 发布时间:2022-04-14 14:32:57点击量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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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《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,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。其中,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的“识别信息(如批号)”栏是指能够明确判定产品是否归于召回范围之内的有效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批号、序列号、出厂编号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等。对已经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的医疗器械实施召回时,应当在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的“识别信息(如批号)”一栏一并注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信息(见附表)。
  召回通知、调查评估报告、召回计划等文件如需明确产品召回追溯范围的,要求同上。


附表

 

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

 

提交:□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□器械注册/备案部门

 

产品名称


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编码


生产企业名称


代理人名称


召回单位负责人和联系方式,经办人和联系方式


产品的适用范围


涉及地区和国家


召回级别


涉及产品生产(或进口
中国)批次、数量


涉及产品
型号、规格


识别信息
(如批号)


涉及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数量


召回原因简述


纠正行动简述(包括召回要求和处理方式等)


报告单位:(盖章)              负  人:(签字)
  人:(签字)              报告日期: